都说律师是懂法的,尤其是大律所的律师,可是真的如此吗?今天,后台又收到了一条投诉,是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朱玮洁律师,提供了个人身份之后,罗列了本号的三大违法之处,要求平台处理。
先说一下事情的经过,本号在撰写了《天同律所暴雷实锤,众多迹象表明,律师界的风雨才刚刚开始...》(该文因为天同律所的投诉,已经由平台按照避风港制度予以删除。所谓的避风港制度,就是平台接到投诉之后,只要将文章予以删除,就不需承担责任了。这被不少平台视为不惹麻烦的手段。至于所删的文章,是否真的侵权,就跟平台无关了)一文之后,在留言区就收到了天同律师事务所朱玮洁律师(投诉的账号系“朱玮洁”,头像是一个女人的照片)的威胁警告。(见下图)
近日,天同律所发生执业主任被采取刑事措施、众多合伙人离职转投别的律所的事情,已经传到人尽皆知。本号不过根据公开的信息转述了一下,进而提醒法律业者注意团队建设、执业风险罢了,断没有“威胁”中所称的“背离事实真相”、“诋毁律所声誉”的事实和主观故意,又怎么能承认和答应对方的无理要求呢?于是,本着回应“威胁”、答疑“违法指控”的目的,本号撰写了《天同律所因为昨天的文章要起诉本号,好害怕啊!》一文。为了防止有人说断章取义,真实、完整的体现天同律所乃至代表天同律所的朱玮洁律师的观点,故全文截图发布了本号跟朱玮洁律师的对话过程,而且对其的微信名字和微信头像进行了一并转发。为了向读者证明本号核实了对方身份和业务水平,还转载了朱玮洁律师在律师平台公开的执业信息和近年来公开发表的法律文章标题截图。没成想,这篇回应和答疑的文章,居然今天遭到了朱玮洁律师的上图所示的“侵犯其肖像权”、“侵犯其名誉权”、“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的投诉。真以为本号是法律白痴吗?下面就引用法律规定和理解,来批驳一下朱玮洁律师的上述指控,也让广大网友知道,法律理解不是某些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本号不存在违法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情况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但是,其第十三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就可处理他人信息。
朱玮洁律师自称作为天同律所的代表,自己提供了附带头像的实名指控本号违法违规信息。为了达到完整反映指控内容、舆论监督律所和律师合理合规使用法律指控、向社会各界清楚表达本号观点、也是为了树立风清气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对于法律规定理解操控在某些法律人手中,本号使用了朱玮洁律师自行提供的个人信息。依据以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有何不可?
其次,本号不存在违法使用其个人肖像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自然人的肖像权并非绝对无限制,同样要受法律上的合理限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本号此前压根不知道中国还有一个叫朱玮洁的律师,是她自己将个人名字和带头像的微信号附带着侵权指控提供给本号的,这算不算一种授权使用呢?难不成,只准她实名指控本号、公开自己的名字和头像,却不准本号为了回应和质疑而引用、使用其完整的指控内容?天底下哪里这样的道理?
根据《民法典》以上的规定,不管是为了展示微信后台互动时的“特定公共环境”,还是进行针对严重到威胁起诉程度的普法类的“科学研究”,还是完整体现各方观点纠纷经过的“新闻报道”、观点评述,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朱玮洁律师业已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名字及头像。本号至今才知道那个头像是某人本人的,还以为是从哪淘来的呢?本人头像就非本人。建议下次朱律师给人留言或是与人对话时,加上一句,微信头像系本人,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截图带头像一并转发,否则告你侵权。此外,作为一名知名律所、律师平台张榜公布执业信息及头像的律师,应该算是公众人物了吧?根据现有的司法理解和案例,公众人物主张的个人名誉、肖像利益,不能适用普通人的标准,而应视为社会大众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公共事件、社会现象。对于公众人物,别说报道评论的事实真实存在,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故意,即使内容稍显夸张或者部分语词不当,也应属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即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据此,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除非使用了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或是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等手段评价他人,否则,以真实存在的事实与理由为依据的正常批评讨论,是不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本号完整全面的转发了朱玮洁律师的全部对话内容,肯定不存在捏造和歪曲事实。文章在那里放着,其中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吗?这个是真没有!不过,质疑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的负面评价还是有的,可这跟给出网店负面评价一样,难道不是应该正常社会需要防止受到打压的正当公众评论权吗?就是放到现在,本号还是认为,不管是从朱玮洁律师之前的代表天同律所发出的威胁内容中来看,还是本次投诉中列出的三条本号违法指控来看,法律水平真的不是一般的差劲。不信,别走平台投诉渠道,你们去走司法渠道,让司法结果评判本号是否存在违法之处,本号随时欢迎,并提供一切便利。最后想说的是,你们真的以为只有律师、律所会到处投诉,别人就不会被投诉了吗?你们就没人管了吗?你们就不能成为被告了吗? 往期文章:法院应该重视改发案件,但不应该考核评比二审改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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